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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研教网 发布时间:2017-07-19 发布者:yanedu.com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往届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大专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并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人员。

第五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的录取性质分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四种类别。

第六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选拔办法为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的外语、政治以及部分学科专业的数学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复试由我校具体组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分管校长、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负责我校硕士生招生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领导、检查、监督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审核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调查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其中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办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我校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招办及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就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根据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

(三) 具体组织编制、印发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专业考试科目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工作。

(六)复查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

(七)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我校研究生处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确定委培和自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落实相关学院(部、中心、所)、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在确定全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时,优先保证有充足科研经费的专业。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按非定向生就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均由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编制招生计划、印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报省教育厅审核,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三条  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由研究生处负责编制。

第四章报  名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者;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并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水平者;已获得硕士学位或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

(三)报考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单位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的硕士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只能被录取为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十六条  报名日期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并公布,实行网上报名。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初  试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日期由国家教育部公布。

第十九条  考试的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二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统考科目满分为100,专业科目为15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课、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如工学、经济学的数学)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密级为“绝密”,其他考试科目为“机密”。

第二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学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第六章复  试

第二十三条 初试合格后,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我校组织的复试。

第二十四条 统考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处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相关学院(部、中心、所)确定。对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为全面考查考生的德、智、体等情况,研究生处要在复试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和政审材料(应届生只需提供政审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复试阶段,研究生处要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七章录  取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处按照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及复试的成绩,依据相关学院(部、中心、所)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函调考生档案,拟定录取名单经学校领导批准上报给省教育厅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l-2年,期满再入学学习。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录取的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签订相应培养协议书,不签协议的不得录取。

第三十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经省招办审查、教育部批准后,由研究生处负责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处罚决定以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为依据。

对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或其它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按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报考我校硕士生,按照研究生处会同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另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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