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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点精要之—宪法(二)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14:01:50 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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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08,不定,17)

  选举权的普遍性(07,简答,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权(03,名解,2):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06,论述,1):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利保障体系。其特点体现在:(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协调关系。(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04,论述,1):所谓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03,判断,4)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03,简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03,填空,3)

  合法财产所有权(03,不定,22):所谓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权、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

 

  第六章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08,填空,4)(04,不定,8)

  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04,填空,3)

  全国人大的职权(05,判断,4)(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05,不定,16)

  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03,多,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议案的通过(03,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06,判断,3)

  《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07,不定,18)

  国家主席的任免权(03,多,20):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负责制(06,名解,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03,单,11)

  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06,不定,6):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就中央军委的全部工作,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08,判断,3)

  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06,填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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