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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在职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规定

来源:研教网 发布时间:2016-09-07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已授予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的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与授予应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报名手续

申请学位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5日——5月20日,申请者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校学位办公室报名,领取并填写资格审查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科技成果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伽印密封);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发资格审查合格证明。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1.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研究生院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

2.申请人员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需要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者,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有关手续。其课程考试按本条规定的有关课程考试的条款进行。

3.申请人可以不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而直接申请课程考试。申请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拟定本学期的全部课程考试计划,向北京理工大学学位办公室申请课程考试,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一个月由研究生院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下达给任课教师,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由研究生院会同任课教师组织。成绩合格者记录在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5.申请人在学位办公室办理资格审查手续之前所取得的本校研究生课程成绩以及曾参加其它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取得的各科成绩,申请学位时均不认可。

6.对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者,若各项条件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登记表政治思想表现一栏由现所在单位注明工作期间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悔改表现),但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7.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其课程考试,对必修课必要时实行题库管理,具体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安排。

8.有权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若在校内、校外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经研究生院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参加学习人员若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均按本章规定的有关课程考试的条款进行。办班者自已组织的考试其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须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程序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和12月份。学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理工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由学位办公室提供);

2.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3.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份;

4.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5.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二、论文评阅

论文的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三位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欢迎有关人员参加。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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