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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规定

来源:研教网 发布时间:2016-09-06 发布者:管理员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办54号文件规定,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和在职申请学位的人员须通过由北京大学学位办组织的、以卷库方式管理的课程考试,成绩方为有效。未经批准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均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在职申请学位的课程成绩。

二、在京的研究生课程修班和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和10月的第四周举行,京外研究生课程修班和在职申请学位的考试时间定在每年的5月和11月举行。不参加研修班学习,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要申请参加考试,应在考前一个月内到北京大学学位办(红二楼1110室)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交纳考试费,每学分200元。

三、申请参加北京大学研修班课程考试的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应考时,须事先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缓考人员的补考应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后进行,并要按照北京大学的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每学分200元。

四、学员在课程考试中,允许有四门次因考试不及格而补考的机会。补考人员补考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北京大学学位办组织的补考,补考人员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补考费,每学分200元。学员如有四门次以上(不含四门次)考试成绩不及格,将不予颁发结业证书,申请学位人员的本次申请为无效。

五、研究生课程修班和在职申请学位的人员,考试成绩以百分计。研修班学员的成绩以60分为及格,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的成绩为70分及格。补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计。

六、本规定由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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