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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点精要之--法理学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14:01:50 发布者: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06,不定,8):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08,不定,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07,简答,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
  概念,其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05,不定,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08,判断,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05,名解,2):法律价值不是一个类似“法律规则”、“法律行为”那样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只有当法律符合或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那个城价关系,法律才有价值可言。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法的形式价值。第三,发的评价标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04,论述,2):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第三,维护经济秩序。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08,论述,2)(07,简答,2):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首先,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其次,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矫正和回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最后,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以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管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贯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07,判断,1)
  

  法律的规范作用分类;个别性指引;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判例法(04,名解,5):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
  遵循先例原则(06,名解,3):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03,判断,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法的溯及力(03,名解,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05,简答,4):(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终止(07,不定,9):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的消灭效力。它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在使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使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法的分类。
  

  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法的解释方法(03,填空,1):法律的解释方法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实质推理又称辨证推理,是指侧重对法律规范或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命题之间进行选择的推理。(08,填空,1)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05,简答,5):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推理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原则,以这种价值为基础的推理,我们称之为权利推理。首先,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其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再次,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最后,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
  法律推理的种类;分析推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07,名解,1):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08,名解,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宪法监督(05,名解,2):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法对社会生产力的关系(03,论述,1):(1)生产力对社会主义法的最终决定作用。生产力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生产力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间接地对法的性质和根本内容发生作用。生产力的状况直接决定法的调整内容。(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应当和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法应当表达人民的利益,而人民的利益发展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的发展一致的。社会主义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也表现在两个方面:通过对生产关系的作用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06,论述,2):(1)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科学技术发展对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立法的内容;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法律调整的空间范围;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表达形式;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善了法律适用的条件。(2)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发展作用。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可概为以下几点:组织、管理科学研究及技术发展。法律对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的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科技发展的地位和战略;组织人力物力投入科技发展事业;规范科研活动,鼓励研究和推广科技成果的运用,防范科技发展的消极后果。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06,不定,10)(05,不定,19):(1)区别:起源的时间不同。道德更早一些,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就已经存在了。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就松散一点,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具体内容不同,道德往往只是一面性的,只关注义务。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实施依*人们的内心强制、社会舆论,法律主要依国家强制力。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关系。道德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思想,而且更多的主要是调整思想的问题。(2)法与道德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不能泛泛的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应该具体化。
  

  法律与统治阶级道德关系点的具体表现。
  

  第十四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06,不定,9)(04,判断,2):(1)所谓法治,最基本的特征是法律能够约束国家权力。即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律能支配权力。“法律就是国王”。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力支配法律。“国王就是法律”。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2)“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有法则治,无法则乱,是不证自明的规律。纵观当今世界,法治国家不断增多,人治国家不断减少,人类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3)依法治国将是中国走向辉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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